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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逾三年半
他终于打赢了这场艰难、复杂的著作权官司
曾创作了《迟到》《阿里巴巴》等许多脍炙人口歌曲的台湾著名音乐人陈彼得(陈晓因),近日终于打赢了这场艰难、复杂的著作权官司。因认为电影《九层妖塔》的剧中人物演唱了其音乐作品《迟到》构成侵权,遂将电影出品方以及第三人中国音著协告上法庭,索赔万元。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艺动公司四被告公开致歉并与音著协共同赔偿原告30万元。此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30多年来,众多歌星翻唱他的歌曲进行商业运作,很多未付过他一分钱使用费。这些作品是他多年来用心血累积下来的,是他的饭碗,养老的保障,但这却得不到正视!著作权人的作品被肆无忌惮的滥用,真正的所得却成了侵权人的囊中之物。
这或许就是音乐人陈彼得的遭遇。
二审·判决
年,台湾泰斗级音乐唱作人陈彼得委托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刘玥律师代理提起诉讼,状告电影《九层妖塔》出品方,认为其侵犯了他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改编权、发行权、摄制权等六项权利。要求赔偿音乐版权侵权费万元人民币,该案初审由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年4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审判决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艺动公司四被告公开致歉并与音著协共同赔偿原告30万元。之后出品方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至今,历时三年半有余,刚刚结束二审。
昨日(年1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判决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艺动公司四被告公开致歉并与音著协共同赔偿原告30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年1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宣布二审判决。即:
1,被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致歉声明。2,被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共同赔偿原告陈晓因(陈彼得)经济损失30万元。3,被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共同支付原告陈晓因(陈彼得)合理支出元
陈彼得·是谁?
陈彼得(原名陈晓因),是台湾知名流行歌手、作曲家和制作人,曾经为许多年代国语流行音乐歌手,如江淑娜、杨帆、刘文正制作专辑唱片,《迟到》就是他的代表作之一,这首歌于年由台湾歌手刘文正演唱并发行,后又经张行等人翻唱,是一首家喻户晓的音乐作品。
陈彼得陈彼得是台湾流行音乐发源的第二代音乐人,既在为邓丽君创作的翁清溪、庄奴之后,又在罗大佑等人的校园歌曲之前。
他是台湾音乐西风引进的第一推手,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流行乐坛极具影响力,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陈彼得与余天、刘文正、高凌风等人合作,缔造过一首歌捧红一个人的神话,当时媒体高调称其为台湾流行音乐第一推手。陈彼得当年以音乐新元素使台湾流行歌曲进入到一个全新的空间,也使自己成为一代音乐教父。
他创作的《阿里巴巴》、《迟到》、《含泪的微笑》、《一条路》,引领和代表了台湾当时流行音乐的崭新路线和优秀水准,而那些脍炙人口的旋律,更是无数人青春岁月的美好回忆。
他在台湾乐坛有流行音乐才子之称,好比今天的周杰伦加上方文山。在邓丽君和校园歌曲正大行其道的时候,他第一个将RB、摇滚等西方元素引进糅合,为流行音乐另辟蹊径。已经逝世的青蛙王子高凌风,归隐多年的情歌白马王子刘文正,当年正凭借他写的风靡一时的歌曲,缔造了那个年代的台湾音乐历史。
而陈彼得首个发起成立台湾艺人工会,为当时待遇低下的男艺人争取利益,这种组织形式影响至今。
年3月17日,陈彼得还参加了央视综艺节目《经典咏流传》第六期首播,演绎南宋辛弃疾的《青玉案·元夕》
事件·回顾
年5月,陈彼得发现自己的音乐作品《迟到》,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电影《九层妖塔》作为插曲及情节使用,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委托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刘玥律师代理其将出品该电影的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附:词曲作者陈彼得采访视频
02:09电影《九层妖塔》是陆川执导的一部3D灾难探险片,年8月-年1月拍摄,年9月30日上映,由赵又廷、姚晨、唐嫣、凤小岳、李晨、李光洁、王德顺等多位著名影星主演,由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制片分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出品,院线票房就斩获6.82亿元。
百度九层妖塔票房显示影片显示就在电影公映2年后的年,陈彼得才发现自己的作品《迟到》在未经自己授权的情况下,被电影《九层妖塔》作为插曲及情节使用(在影片中使用《迟到》这首歌长达1分12秒之久,并将剧中人物演唱表演部分预告片在网站等视频媒体进行传播,吸引观众眼球,这首歌俨然已成为影片中不可缺少的一部份。)
年11月23日,本案曾于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原告将《九层妖塔》的四家制片方,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陆川创办的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或“中国音著协”)列为第三人,要求赔偿人民币万元,并向原作者公开赔礼道歉。
年4月25日下午,朝阳知识产权庭一审宣判,被告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艺动公司、音著协等侵权成立。在全国性媒体上登道歉声明,共同负担赔偿金额30万元人民币。影片《九层妖塔》可以继续使用歌曲《迟到》片段,诉讼费四万多元也由被告负担。
附:年4月25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布一审判决:
1,被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致歉声明。2,被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陈晓因(陈彼得)经济损失30万元。3,被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陈晓因(陈彼得)合理支出元。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不过,当时一审判决之后,被告及第三人不服,均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上诉。
搜狐娱乐年曾报道:在法庭公开提交证据阶段,被告方代理律师也提供了相关的授权合同,但陈彼得表示不认可上述证据,并称“至少这部电影用到我的音乐,我是完全不知情的,通过这个案子我也想知道是谁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我的著作权,我有信心,一定能找到这个人。”
针对之前网络上流传的一段陈彼得因歌曲版权怒骂《九层妖塔》导演陆川的视频,陈彼得之前也在法庭门口公开回应,“虽然不认识陆川本人,但是我认识他的电影,认可他是一位优秀的青年导演,除了歌曲著作权一事,我们此前没有交集,大家都是圈里人,希望有些事能公开说清楚。”
争议·焦点
法院审查认为,在本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共三点:
1,陈彼得是否享有《迟到》的著作权;
2,中影等四家公司及音著协的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了陈彼得对《迟到》的著作权;
3,中影等四家公司及音著协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
下面,我们一一对应的看一下:
01、陈彼得是否享有《迟到》的著作权?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著作权第二十五条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台湾“内政部”函等等文件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并不能反映陈彼得将《迟到》转让给王振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在各证据中的陈彼得的原名签字“陈晓因”笔迹明显不同,不能证明此歌曲的著作权转让给了王振敬公司。所以法院认定并维持一审判决。
02、中影等四家公司及音著协的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了陈彼得对《迟到》的著作权?
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陈彼得享有《迟到》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作品,构成侵害陈彼得对《迟到》的著作权。
而中国音著协的授权行为未进行严格审查,其行为侵犯了陈彼得的著作权,与中影等四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03、中影等四家公司及音著协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
法院二审认为,中影等四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了陈彼得的复制权、发行权、摄制权、修改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中国音著协在进行授权时,没有对歌曲的著作权人进行严格审查,侵犯了陈彼得的著作权,与中影等四公司共同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责任。因其并非实际使用此歌曲,所以维持一审认定的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一审判决里判赔金额30万元,予以维持。同时陈彼得主唱的合理费用,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予以维持。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中影四公司及中国音著协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且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陈彼得曾坦言,“我觉得版权的问题很重要,这不是我一个人的事,是所有作家的事,如果我不站出来,就对不起我的歌。”
陈彼得案·相关时间梳理
1、陈彼得创作《迟到》的具体年份及时间:年。
2、首发专辑讯息:年12月31日,刘文正,《却上心头》,出版发行:东尼机构
3、年8月-年1月,《九层妖塔》制作期间,出品人:中国电影股份、乐视影业、梦想者电影,制作公司:环球艺动公司为联合出品方之一。
4、年9月30日,电影《九层妖塔》上映,其中插曲采用《迟到》。
5、年9月,陈彼得以《九层妖塔》侵犯其作品《迟到》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年4月25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布一审判决:中影等五公司赔偿原告陈晓因(陈彼得)经济损失30万元,并公开道歉。
7、年1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艺动公司四被告公开致歉并与音著协共同赔偿原告30万元。此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九层妖塔·涉及其它案件
其实,《九层妖塔》真的算是个不让人省心的倒霉孩子,电影刚上映就陆续地被起诉。
01《鬼吹灯》原作者天下霸唱起诉
抄袭菌看到年1月《鬼吹灯》的作者天下霸唱曾起诉《九层妖塔》导演陆川和中影,作者天下霸唱认为《九层妖塔》剧本完全脱离原著小说,而且社会评价极低,侵犯了自己保护作品完整权。
据了解,天下霸唱认为电影《九层妖塔》的故事情节、人物设置、故事背景均与原著相差甚远,超出了法律允许的必要的改动范围,社会评价极低,构成对原著的歪曲和篡改,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在人物设置、故事情节等方面与原告著作差别巨大,对原著进行了歪曲、篡改,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除了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原著作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求偿万元人民币。
值得一提的是,电影《九层妖塔》的片头明确表示,电影根据《鬼吹灯》小说系列之《精绝古城》改编,但未提及原小说作者的名字。
同样,这则持续了三年多的纠纷最终以原著作者天下霸唱胜诉获赔暂时告一段落。
天下霸唱(张牧野)年8月8日,北京知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侵害了天下霸唱(张牧野)对涉案小说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及作者署名权,判令其停止发行、播放和传播涉案电影,向张牧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张牧野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不过当时也有网友指出,《九层妖塔》当年票房6.8亿,天下霸唱时三年多,虽然胜诉,却只拿到5万元赔偿,未免太少了点。但是可能,这对于天下霸唱来说,他争的不是这笔钱,而是这口气。是作为原作者维护自己尊严,为自己作品维护权益的斗争。
02、书法家向佳红起诉侵犯署名权、复制权
另外,书法艺术家向佳红发现在该电影出现的道具《鬼族史》图书、《华夏日报》报纸上使用了他的书法作品,他认为《九层妖塔》影片的制作、发行、投资和传播方未经过他许可,也未署名,侵犯了他对上述书法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上诉法院后7个字获赔14万元。
年12月,向佳红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作品名称为“向佳红毛笔行书字体”的作品著作权登记,年3月24日完成登记。并在此套字体库中明确说明此套字体仅用于学习交流,商业使用需经其授权,同时留有其联系方式。但是中影公司等4家公司没有征得书法作者向佳红同意,即在影片的道具《鬼族史》和《华夏日报》中使用了“向体”的这7个字作书籍的封面和报纸的报头。
向佳红诉称:“在电影《九层妖塔》上映后,我发现该片中显示有我创作的书法字体,但我并未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向佳红书法字体,更未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字体用于商业营利和传播。”
《九层妖塔》中的剧照《九层妖塔》字《九层妖塔》中的剧照《九层妖塔》字体侵权
被告梦想者公司、环球艺动公司、中影公司辩称:涉案字体不是向佳红创作的,其对此不享有著作权;涉案字体在电影中出现的目的只是为了说明道具名称,并不是要展现这7个字有作为美术作品的艺术价值。他们认为,这种使用方式属合理使用。
被告乐视影业公司认为涉案单字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美术作品,任何人都可将涉案单字在网站上在线生成并保存在个人电脑中,这说明向佳红保护不力。并且公司未参与拍摄、制作,也不掌握电影道具的制作情况,没有任何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向佳红主张权利的7个单字在断笔方式、布局结构、笔画粗细等方面均体现出了独特的美感。呈现出了不同于传统行书及其他常见字体的独创性表达,融入了书写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美术作品。最后,法院判决4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在报纸上登载声明的义务,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书法家向佳红14万元。
我们回过头来看看这部《九层妖塔》的曲折之路:
年1月,《鬼吹灯》作者天下霸唱起诉《九层妖塔》侵犯著作权;年9月,书法家向佳红起诉《九层妖塔》字体侵权;年5月,台湾著名音乐人陈彼得起诉《九层妖塔》中,《迟到》插曲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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