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法巡回讲堂朝阳法院民四庭和温榆河法庭在

                            

为服务保障“两区”建设,朝阳法院在温榆河法庭打造涉“两区”建设案件巡回审判庭。巡回审判庭构建“两结合、四保障”工作机制,与管委会进行常态化对接,定期了解园区司法需求,协调朝阳法院其他审执部门,向园区企业提供定制式司法服务和解纷指导。

近日,温榆河法庭积极回应园区主体关切,与民四庭协调联动,共同开展以企业用工为主题的线上普法讲座。民四庭孙霜悦法官围绕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服务期限界定等十种企业常见的劳动纠纷类型,讲授了典型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共三十余家企业代表参加,授课结束后与孙霜悦法官进行了交流讨论。

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补偿吗?

某文化公司起诉要求无需支付黄某年6月1日至年12月9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1元,并主张黄某于年5月1日入职其公司,担任项目策划,月工资元,公司未与黄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黄某故意不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文化公司未就其主张提交证据。黄某称因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曾提起仲裁。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某文化公司认可未与黄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其公司虽主张劳动者故意不与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并未就此主张提交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某文化公司向黄某支付年6月1日至年12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1元。

法官

解读

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未休年休假可以要求工资补偿吗?

袁某起诉要求某文化传播公司支付年12月8日至年6月16日未休年假工资.45元,并主张其于年12月8日入职某文化传播公司,担任投递员,月平均工资.97元,每年享有5天年假,在职期间未休过带薪年休假,其于年6月16日申请仲裁。某文化传播公司主张袁某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且已经安排袁某休过年休假,但并未提交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的规定,袁某要求某文化传播公司向其支付年12月31日之前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某文化传播公司未就袁某年1月1日至年6月16日期间的年休假情况举证,故判决某文化传播公司支付袁某未休年假工资.86元。

法官

解读

我国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维持积极良好的工作状态。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此次普法,孙霜悦法官提炼总结了企业规范用工指引,对企业用工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提示。

本次普法进园区活动是“两结合、四保障”工作机制的持续落地,不仅提高了园区企业的规范用工意识,也在常态化疫情防控背景下助力企业稳定劳动关系,提升内生动能,促进了企业运营和园区发展。下一步,温榆河法庭将继续坚持将法庭发展置于“两区”建设大局中,以更加多元的司法服务包形式提供定制法律支持,助力“两区”建设高质量快速发展。

供稿:温榆河法庭民四庭

原标题:《京法巡回讲堂|朝阳法院民四庭和温榆河法庭在金盏国际合作服务区联合开展普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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