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雨祝,男,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案发前系北京鼎盛润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销售总经理。
案件情况:
年至年8月间,北京鼎盛润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润诚公司)实际经营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以及安贞、门头沟、燕郊等地设立门店,以投资房产抵押、机动车抵押、银行类不良资产管理计划等项目,可获得高额回报为名,组织人员对外公开宣传,吸引社会公众购买该公司理财产品,共计向余名已报案的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1.22亿余元。年8月,鼎盛润诚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
年5月,被告人肖雨祝入职鼎盛润诚公司担任人力资源行政总监。
年11月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人员以上述方式募集资金工作。经统计,肖雨祝共参与募集资金1.2亿余元。
年5月8日,肖雨祝主动投案。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肖雨祝退缴违法所得60万元。
肖雨祝名下位于位于威海市×××两处房屋,现被查封,移送在案。
法律问题:
1、肖雨祝作为销售总经理,到底是从犯还是主犯?
被告人肖雨祝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整个实施犯罪过程和人员结构中,肖雨祝所处层级较高,主要负责组织他人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
刘高锋律师被告人肖雨祝系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本院结合被告人肖雨祝的犯罪行为、性质和情节,决定对被告人肖雨祝从轻处罚,并继续追缴肖雨祝的违法所得,发还集资参与人。
依照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雨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肖雨祝的违法所得,发还集资参与人。
三、在案之人民币六十万元,用于执行上述第二项判罚。
四、在案查封之房屋变价款,属于肖雨祝应得部分,在折抵肖雨祝违法所得、罚金后,若有余款,退还肖雨祝。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刘高锋律师刘高锋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于年起从事法律工作,多次被评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现任刑事部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拍卖与招标投标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十余年,精研法理,实务经验丰富,办理了多起民、商事纠纷以及刑事辩护案件,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诉讼、房地产、公司企业事务、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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