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未申请年休假,能否视为自愿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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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未申请年休假能否视为自愿放弃?年假没休能拿到多少补偿?关于职工年休假,你是否也有这些疑惑呢?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一、劳动关系情况

1、入职时间:年4月27日。

2、劳动合同期限:年4月23日至年4月22日。

3、月工资标准:元。

4、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年9月26日。

某公司主张曾与齐某建立劳务关系,并提交了劳务合同,但该合同中并无齐某签字;某公司提交了显示签订日期为年4月24日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该协议抬头显示为《劳动合同》附件一,落款加盖某公司现名称字样的合同专用章,否认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二、年休假情况

劳动者年休假天数标准:自年4月27日起每年5天。

三、劳动仲裁情况

齐某曾就本案诉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第号裁决书。

四、上诉情况

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且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并驳回某公司上诉请求。

法院认为

某公司上诉主张年4月27日至年4月23日期间与齐某建立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就此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法院认定双方自始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某公司上诉主张齐某工作期间从未向某公司提出休年假,应认为其自行放弃年假。

就此法院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未提出休假并不构成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条件,故对某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某公司未为齐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齐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院据此判令某公司支付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故法院予以维持。

裁判要点

员工自愿放弃年休假的法律结果要参考放弃年休假是基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需要还是员工的个人需要。

员工可以自愿放弃年休假,但在工资补偿方面,因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经与员工协商后自愿签字放弃年休假的可以获得三倍工资补偿;因个人需要放弃年休假的则不能得到三倍工资补偿。

判决结果

一、确认某公司与齐某年4月27日至年9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某公司支付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元;

三、某公司支付齐某年4月27日至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79元;

四、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四川工会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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