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违纪为由开除员工,西门子将员工告上法庭

前言:

很多职场人从来不把劳动法当作一项技能,一遇到事,瞬间就傻。还有部分职场人,什么事都不做,只会说劳动法没有用。就笔者认识的一部分大厂员工,他们现在已经把每天视频打卡跟录音取证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完成了。那些认为劳动法没有用的人,请问问自己,在没遇到裁员前,自己做过些什么?

希望各位每天哪怕花5分钟在“互联网坊间八卦”上学一点点职场技能,看一个劳动案例,笔者就可以肯定,你足以干掉80%混日子的职场人了。

近日,据企查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潘x(以下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1、确认双方于年3月1日至年10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年10月1日至年10月16日期间财年奖金.17元(即使应支付,金额应为元);

3、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年至年未休法定年假工资.76元及未休福利假补偿.66元;

4、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

事实及理由:

被告原在原告担任自动化与驱动部门团队主管一职。任职期间,被告在负责一经销订单时存在指定分销商的严重违规行为,该行为引起了经销商的强烈不满。年11月27日,原告收到举报投诉的邮件及相关涉事材料,要求原告严肃处理并对其进行赔偿。

同时,原告在调查中还发现被告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不诚信行为。原告因此根据规章制度于年10月16日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通知了工会。原告的解除行为有制度和事实依据并符合法定程序要求,因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根据原告的规章制度,因合规原因被解雇无权享受财年奖金,因此被告无权享受财年及财年(部分)的财年奖金。

另外,被告已经使用完结、年的法定带薪休假。原告亦超出法定及约定标准补偿被告年未使用的法定及福利年休假,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或补偿。原告不服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劳人仲字[]第1号裁决,故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

被告对双方劳动关系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不存在违纪行为。被告于年10月24日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虽然被告觉得裁决金额过低,但考虑到尽快解决纠纷,故认可仲裁裁决结果而没有起诉。被告不同意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其主张。

法院查明:

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年3月1日至年2月28日。年3月1日,双方订立期限为年3月1日至“合同被员工或公司依据合同条款解除之日”止的劳动合同。

年11月27日,原告收到电子邮件举报被告在年一笔交易中存在贪污情况。年12月11日及年3月6日,原告向被告调查相关情况,被告表示不记得部分交易环节;承认私下见过举报人,目的是澄清误会,要求举报人向其及相关人员道歉,并“没有谈钱的问题”。

原告提供年12月11日、年3月15日向案外人赵飞调查的笔录,用以证明被告向其承认介绍某公司与举报人相识,但并未从中获利,故被告对原告进行了虚假陈述。原告提供被告与举报人电话录音文字整理稿等,用以证明被告未经原告授权、私下与举报人进行沟通,对原告不诚信。

综上,原告表示,被告存在违规指定经销商并在原告调查中未做真实陈述、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与举报人沟通赔偿事宜的违纪事实。被告否认其存在及曾承认违纪事实,表示对年事件在年的时候确已经记不清并非对原告不诚实。此外,原告还提供报销单据等,用以证明被告报销存在不合规等情况。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并表示原告所述报销问题并非其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年10月14日,原告以被告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和《西门子商业行为准则》)为由,通知被告于年10月16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工会未表示异议。

法院认为: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该案中,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并应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故原告以此为由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应依法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判决结果

一、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x于二〇〇八年三月一日至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潘x财年奖金元;

三、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潘方二〇一七年至二〇一九年未休年假工资.76元及未休福利假补偿.66元;

四、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潘x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

五、驳回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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