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执行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京执号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建波民事纠纷一案过程中,暂未查询到王建波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王建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徐某某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王建波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
王建波,男,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安丘市兴安街道七里河村,公民身份号码3707840110****。
执行依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京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
本金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等费用。
悬赏金额
凡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建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已控制但暂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20%作为奖金。
悬赏时限
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张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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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松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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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财产线索接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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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龙爪树南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柴松法官收
邮政编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案情简介
徐某某申请执行王建波民事纠纷()京执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京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王建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徐某某借款本金元并支付以未还本金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自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王建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徐某某保全保险费元。财产保全费元、公告费元,由被告王建波负担(原告徐某某已预交,被告王建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徐某某);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王建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徐某某于年5月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经相关网络查控等相关工作,已实现债权元,剩余债权未能实现。现我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朝阳法院将郑重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被执行人:王建波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年1月10日
身份证号:3707840110****
住址地:山东省安丘市兴安街道七里河村
原标题:《悬赏公告|快来提供有效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