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商标法姓名合理使用与商标侵权的界限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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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鼓励生产、经营者通过诚实经营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建立与其自身商业信誉相符的知名度,不断提升商标的品牌价值,同时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公民享有其合法的姓名权,当然可以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公民在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或企业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时,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明知他人注册商标或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注册与他人字号相同的企业字号,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或字号,明显具有攀附他人注册商标或字号知名度的恶意,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其行为不属于对姓名的合理使用,构成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庆丰包子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庆丰包子铺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庆丰餐饮公司:1.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包括拆除销毁含有“庆丰”标识的牌匾、招牌、价格单、名片等材料及删除网上“庆丰”标识的宣传;2.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庆丰”字号的企业名称;3.在《济南日报》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4.赔偿庆丰包子铺经济损失50万元及律师费、公证费及调查取证费9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年6月3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给北京市西城区饮食公司庆丰包子铺的营业执照载明,经营地址西长安街号,经济性质全民,核算形式独立核算,开业日期年,经营方式零售,经营范围面食。年5月15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颁发给北京市西城区庆丰包子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经营地址西安门大街85号,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成立时间年1月5日,经营范围面食(含流质食品、冷荤、凉菜),零售酒,饮料。年7月24日,北京市西城区庆丰包子铺经核准变更名称为庆丰包子铺。北京华天饮食集团公司为庆丰包子铺的企业管理部门。

年1月28日,北京华天饮食集团公司经核准注册取得“慶豐”商标,商标注册证第号,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现为第43类):餐馆,临时餐室,自助餐室,快餐馆和咖啡馆。年8月14日,上述商标经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庆丰包子铺,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自年4月28日至年4月27日。

年7月21日,北京市西城区庆丰包子铺经核准注册取得“老庆丰+laoqingfeng”商标,商标注册证第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方便面,糕点,面包,饺子,大饼,馒头,元宵,豆沙,包子,肉泡馍。年11月13日,上述商标经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庆丰包子铺,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自年7月21日至年7月20日。

庆丰包子铺月坛店于年被北京市商务局认定为“中国风味特色餐厅”。年,庆丰包子铺在北京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投入广告费用元。年至年6月20日,庆丰包子铺在上述媒体投入广告费用元。年7月7日,《新京报》欢娱·饭局版曾对庆丰包子铺作过介绍。年2月4日,庆丰包子铺与王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经营地点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西里1楼1层,经营店铺名称北京管庄庆丰包子铺,一次性加盟费10万元,庆丰品牌使用费每年6万元。年12月22日,庆丰包子铺与杨军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经营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甲8号1层,经营店铺名称北京军乐庆丰包子铺,一次性加盟费10万元,庆丰品牌使用费每年6万元。

年6月24日,庆丰餐饮公司经核准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徐庆丰,注册资本5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及咨询,公司股东为三自然人,其中徐庆丰出资35万元,占70%。年7月23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应庆丰包子铺申请,登陆庆丰餐饮公司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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