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涉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纠纷也呈现逐年上升趋势。6月12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及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据统计,-年,朝阳法院民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共审结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件,相关案件主要集中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三大领域。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占比高多重许可、标准模糊成重要诱因
朝阳法院调研发现,近5年受理的涉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合同类纠纷占比达48.3%,囊括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文化投资运营、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新闻信息服务、文化娱乐休闲服务9大文化产业类别。其中,内容创作生产类别占比最高,达60.3%,涉诉合同纠纷包括委托创作合同纠纷、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等多种类型,可见内容生产仍然是文化产业的核心,且知识产权成果流转日渐频繁。
朝阳法院民五庭负责人罗曼介绍,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多发于以下几方面。以重复授权为例,如果著作权转让或专有许可内容未进行著作权备案登记,则作品转让或专有许可情况很难为外界所获知,如此便增加了被授权人考察被授权客体是否存在在先授权的难度,实践中,不少授权主体为获取更多利益会通过更换被授权客体名称的方式进行多重授权,最终引发诉讼。
合同履行阶段暴露出的问题则更为多样,朝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违反授权范围约定、超出约定授权期限、变更合同约定、约定标准模糊等是较为常见的问题,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文化产品的核心要素为文化、艺术等领域的智力成果,属于特殊的无形客体,合同中对成果验收的约定常常无法通过具体量化的指标加以明确,以“具有艺术感染力”之类主观色彩较强的词语作为作品评价标准,属于模糊性约定,具有任意解释的风险,委托方和受托方对作品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出现不同意见的情况时常发生,极易引发纠纷诉讼。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涉诉权项多AI、VR等新技术发展易引发侵权纠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作为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纠纷占比第二的纠纷类型,涉诉案件涵盖了除文化投资运营外的其他8大文化产业类别。除涉诉产业类型多样外,权利人诉请法院保护的权项亦呈现多样化特点,据统计,-年,朝阳法院审结的涉文化产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中,涉诉权项几乎涵盖了著作权法规定的全部17类权项,其中,主张复制权、署名权、发行权的分别占比23.8%、23.2%、15.5%,而同时主张多项著作权权项的案件比重则达到42.4%,著作权复合侵权行为多发。
罗曼介绍,近年来,互联网等数字新兴技术的发展推动文化产业日益兴盛,同时也对著作权法适用提出了挑战,因新技术发展而引发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逐年增多。
年,朝阳法院审结的华彩光影公司诉时光梦幻公司侵害著作权一案中,时光梦幻公司是一家从事虚拟现实场景(VR场景)制作的公司,该公司未经允许将华彩光影公司员工创作的雕塑作品《虚空殿》制作成VR场景,并在上海淘宝造节上进行了播放,华彩光影公司认为时光梦幻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作品署名权、复制权及改编权,故起诉至法院。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时光梦幻公司播放的VR场景并未形成一个不同于华彩光影公司的新作品,应当认定为侵犯了华彩光影公司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但并未侵犯改编权,且涉案作品的署名权属于作者,并非华彩光影公司。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到涉案作品知名度和独创性程度、涉案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时光梦幻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判令时光梦幻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余元。
此外,朝阳法院调研发现,版权保护意识有待提高、权属证据留存不足、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理解不当、合理使用制度认知不足等也是诱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的重要原因。
产业协同发展理念薄弱“搭便车”“蹭热度”可构成不正当竞争
罗曼介绍,与传统行业相比,文化产业领域的品牌开发与维护意识仍有待提高,相关调研数据显示,在商标权属、侵权纠纷案件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涉文化产业相关纠纷占比仅为32.3%。此外,文化产业与传统行业协同发展的理念仍有待加强,文化创新带动传统产业转型的能力也略显不足。
在分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成因时,罗曼表示,常见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包括不当使用商业标识引发的纠纷、跨界搭便车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注册商标包含的通用元素使用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员工离职引发的商业秘密纠纷、不当利用他人成果引发的虚假宣传纠纷等几大类。
朝阳法院调研发现,近年来,文化产业“跨界发展”的趋势日益显著,因“搭便车”“蹭热度”而引发的纠纷频发,曾引起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