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租户受疫情影响迟交租被催租和追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孙女士经营的茶馆营业额明显减少,其向房东赵先生要求减免5月份暂停营业期间租金,赵先生不同意且认为孙女士迟交房租已构成违约,将其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依约支付拖欠租金、腾退房屋、恢复原状并且支付违约金。

图为庭审现场。黄硕供图

8月19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孙女士不承担违约责任并减免停业期间部分租金,即孙女士仅需承担因疫情防控暂停营业期间一半租金。

年1月23日,赵先生将位于朝阳区广渠路的一处商铺出租给孙女士经营某餐饮公司,主要营业形式为出售茶叶或堂食饮茶。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租金按季度支付。双方约定,租赁期间,除硬性政策要求,出租人不可提前收回该房屋。承租人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累计达30日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庭审中,当事人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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