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朝阳法院受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公司称其住所地不在北京市朝阳区,不归朝阳法院管辖,而该公司此前却在其他法院自称住所地是朝阳区。北青-北京头条记者8月21日获悉,被告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经贸公司)因滥用管辖权异议,被罚款10万元。据悉,这是朝阳法院发出的首张滥用管辖权异议“罚单”。
向银行贷款万元未还成被告后提异议
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起诉书显示,年12月10日,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投资公司)向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新韩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华阳投资公司向新韩银行借款万元,借款期限自年12月11日起至年6月11日。同时,新韩银行和华阳经贸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按照约定,新韩银行北分向华阳投资公司指定账户汇入万元。华阳投资公司分别两次向新韩银行支付截至年6月10日的贷款利息,共计87万余元。后双方签订《合同变更/补充协议》将借款期限延长至年12月11日。
由于华阳投资公司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且华阳经贸公司未履行担保责任。新韩银行北分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华阳投资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万余元,华阳经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查询,华阳经贸公司是华阳投资公司的控股股东,占69%以上股权。
合同中明确约定当出现纠纷时由贷款人即新韩银行北分住所地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新韩银行北分的住所地在朝阳法院管辖范围内,故朝阳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然而,华阳经贸公司以其住所地为东城区为由,向朝阳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反复提管辖异议浪费司法资源被处10万罚款
朝阳法院法官周裕财与华阳经贸公司充分沟通并释明管辖权依据未果后,系统梳理了涉及该公司的相关案件,发现该公司在朝阳法院自年至今受理的全部案件中均提出了管辖异议。
法官发现,该公司曾在其他法院以其实际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朝阳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经其他法院审查后移送至朝阳法院;其次,该公司曾在同一案件自相矛盾、反复多次提出管辖异议;此外,该公司曾在朝阳法院多件类似案件中提出管辖异议均被驳回,且二审均予维持。法官结合过往案件及此案情况,向该公司充分释明了相关法律风险及后果,该公司仍拒绝撤回异议申请。
经上述审查,朝阳法院认为,华阳经贸公司在其住所地已由多份生效裁定确认为朝阳区,且其对该事实亦作出自认的情况下,在此案中枉顾合同的明确约定及业已确认的事实,坚持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经法院充分释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后果仍不撤回申请,其行为已构成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滥用,且滥用意图明显,属恶意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该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妨害诉讼秩序,决定对此案中华阳经贸公司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处10万元罚款。
不服罚款决定提复议终被驳回
华阳经贸公司收到处罚决定后提出复议申请。该公司认为,加大债务会影响公司重组计划,既往的案件均因原告未提出有效调解方案致使双方调解无法顺利推进,且公司位于朝阳区的实际经营地无人办公,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并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属于妨害诉讼秩序,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华阳经贸公司在以往诉讼中自述住所地为朝阳区,并以此为由要求以往案件归朝阳法院管辖,且经多份生效裁定确认朝阳法院对华阳经贸公司提出的诉讼具有管辖权。该公司却仍以住所地在东城区提出管辖异议,属于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华阳经贸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事由,依据不足。综上驳回华阳经贸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朝阳法院发现,诉讼过程中,部分当事人采取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进程的策略实非治本之策,推进案件提质增速绝非法院独自发力所能实现,更需全体诉讼参与人共同努力。未来,朝阳法院将继续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加强对管辖权异议的规范化指引及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的有效规制;同时更希望各方当事人能以此为戒,在诉讼过程中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主动积极化解矛盾和纠纷,助力司法优化营商环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通讯员黄硕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赵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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