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约定管辖遇上集中管辖,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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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王某系台湾人,为谋求事业发展,与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的三星经纪公司签署了《演艺经纪合同》,合同约定争议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后王某与三星经纪公司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王某需要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二、问题的提出

王某与三星经纪公司约定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系被告住所地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年修订)第一条规定: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下列案件:……(二)应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的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涉澳门特别行政区、涉台湾地区商事案件;……

也即,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涉及台湾地区的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商事案件应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与当事人约定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不一致。

三、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该条也规定了限制条件,即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但问题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规定,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呢?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本条强调了“重大”,“非重大”涉外案件(涉港澳台参照适用涉外的规定)并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当事人对“非重大”的涉外案件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专属管辖的三种案件类型,即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显然,合同纠纷案件不属于上述三种案件类型,当事人在合同纠纷中约定管辖法院不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既然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又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那是不是意味着当事人就可以向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呢?当然不是。

理论分析和实践可能是有差距的。从法官裁判的角度来讲,按照规定适用法律远比推理分析要可靠的多。我们还是得从司法实践中来找答案。

案例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年7月20日作出的

本案中,陆海恩与中金恒丰公司签订的《中金投5号产品备案登记协议》中约定:本协议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应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协议,双方当事人关于地域管辖即北京市朝阳区的约定是明确具体的,结合本案属于涉港民商事案件的性质及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案属于一审法院案件管辖范围。

案例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年10月21日作出的()京民初号《莫少聪与夏庚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载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应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的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涉澳门特别行政区、涉台湾地区商事案件。本案原告莫少聪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本案系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商事案件,应当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当约定管辖违反集中管辖的规定时,应按照集中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四、彩蛋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那什么是商事案件?大多涉及自然人的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是否属于商事案件呢?

根据分类,《合同法》属于民法,合同是《民法典》的第三编,那是否意味着合同纠纷应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商事纠纷呢?若属于民事纠纷,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不应适用。可直觉告诉我们,合同是商事交易的重要文件,合同纠纷很有可能是属于商事纠纷的。

在北京地区,可以参考的规范性文件是《规范民、商事审判庭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试行)》(京高法发〔〕号)。该文件将供用电、水、气、热合同,借用合同,租赁合同,电信合同,邮政合同,服务合同划入民事审判庭审理范围;将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担保合同,典当纠纷,储蓄存款合同,演出合同划归商事审判庭审理。但演艺经纪合同纠纷并不在上述案由之列。

老办法,继续通过司法案例来确认。通过设置关键词“演艺”“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来检索,发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京04民初号案、北京市朝阳区()京民初号案均确认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案件属于商事案件。

至此,约定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涉及台湾人的演艺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才最终确定。

以上是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一个小问题,律师要经历一个分析、判断、确认的过程。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会遇到许多大大小小、或简单、或复杂的问题,所有的问题都会经历一个分析、判断、确认的过程。问题的答案,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之间会存在冲突,在理论和实践之间也会存在差异,正是因为这种复杂性,才体现出了律师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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