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最近公布了一起案件,饿了吗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饿了吗”)侵权“饿了么”,并赔偿1万元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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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了么”把“饿了吗”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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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了么是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扎斯”)旗下外卖平台。在庭审环节,拉扎斯称,该公司于年创立了“饿了么”本地生活平台,主营在线外卖、新零售、即时配送和餐饮供应链等业务。“饿了么”在线外卖平台是该公司的核心业务,经过多年发展,至年6月,该平台已覆盖全国个城市,加盟餐厅万家,用户量达2.6亿。
为了保护产品和服务的良好声誉,维护合法权益,该公司申请注册了众多商标,涵盖的商品与服务类别包括第9类、第35类、第42类、第43类等。
拉扎斯称,“饿了么”系列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在餐饮服务领域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我公司在创立伊始,便选择手机客户端应用软件作为提供服务的平台,我公司的‘饿了么’手机应用软件早在年就正式发布,而随着我公司市场份额和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公司商标的影响力也在不断增强。”
不过,拉扎斯发现,“饿了吗”将与“饿了么”商标高度近似的“饿了吗”作为字号进行了企业名称登记,“具有攀附我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他们的企业名称已经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过,饿了吗在庭审中称,该公司的企业名称系依法核准注册,且该公司注册后并没有实际经营。该公司指出,“饿了吗”的“吗”与“饿了么”的“么”读音不同,字形也不同,不构成近似,故请求驳回拉扎斯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赔偿“饿了么”1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系涉案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有权针对被诉侵权行为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成立于年12月23日,且其企业名称未曾发生变更,故本案应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评判。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本案中,涉案系列商标注册在先,而被告的字号“饿了吗”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比,字形、读音和含义均极为相近,应当认定为近似标识。被告将与原告注册商标极为近似的“饿了吗”作为其字号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客观上容易产生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如下:虽然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并不与餐饮直接相关,但是饿了么外卖订餐平台与餐饮行业密切相关,原告及其关联公司与全国范围内众多的餐饮公司均有合作,涉案商标通过原告及其关联公司持续多年的广泛使用和宣传,至被告成立之时,已经在餐饮相关行业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单立军同时注册了大量公司,其中不乏使用了其他知名标识的情况,但其未就该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且被告自述上述公司均未实际经营,其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他人知名商标的意图。并且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京民初号案件中已经产生了一般公众误认被告为饿了么外卖订餐平台经营者的情况出现。综上,被告将“饿了吗”作为其字号登记注册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且无论被告是否规范使用其企业字号均难以避免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故原告要求被告变更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实际开展了经营活动,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已足以制止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在被告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原告并不会造成实际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打印费等合理费用,本院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关联性原则酌定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饿了吗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饿了么”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二、被告饿了吗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合理费用元;
三、驳回原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另据中国知识产权报,目前,饿了吗公司已变更其企业名称为北京御膳房主食厨房有限公司。年9月,该公司曾将其企业名称由饿了吗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变更为饿不饿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此前多起商标纠纷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