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主从犯身份成功之辩被告人集资金

基本案情:周小花(女,化名)与李大某(男,化名)系夫妻关系,年10月份左右,李大某成立了海上升明月投资公司(化名),开始以投资养老助残项目为名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周小花是在年初通过一个偶然的机会认识了李大某,周小花开始负责李大某的生活起居,并时不时的帮助李大某打理海上升明月公司账目、向集资参与人返款等事宜。海上升明月投资公司的返利办法是用后面投资人的钱来返还前面投资人的本金和返利,就是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进行资金的滚动,因承诺的返利太高,投资的项目又没有利润,窟窿越来越大,造成投资人的投资无法兑付的局面,最终暴雷。后李大某被公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最终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13亿元,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此时的非吸罪最多判十年),本案其他同案犯也被判处了三年至九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此时的周小花并未归案。

因多名同案被告指证周小花涉案,周小花于年7月份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指控:公诉机关指控周小花伙同李大某等人于年至年间,以某投资公司的名义,以投资养老助残事业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回报,吸收投资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3亿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周小花在本案中系主犯,应对全案13亿余元的集资额承担责任,并作出了6-8年的量刑建议。

起诉主犯周小花的犯罪期间和集资金额

律师介入:审判阶段本律师接受了周小花家属的委托后,尽快查阅了案卷,及时会见了周小花,厘清了案情,了解了周小花的涉案情况和周小花的个人情况,以及周小花于李大某之间的私生活关系等,最终确定了辩护思路。本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就是周小花是否需要对全案的13亿余元的集资额承担全部责任,这直接关系到她的刑期和资金责任,要解决这个问题最关键的着手点主要体现两个方面:一是,周小花涉案的时间长度;二是,周小花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是否是主犯身份。

关于周小花的涉案时间问题,并不复杂,考虑周小花的个人供述和同案其他人员的供述,很容易得出周小花的可能涉案时间,周小花没有全程参与到涉案公司中,从时间轴上说明周小花没有与全案的集资额都扯上关系。

而要解决周小花的主犯身份问题,即如何通过辩护才能认定周小花系从犯身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就要从多方面事实和证据出发,进行相应的辩护,而不是简单的一句“周小花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就概括了的(这也是很多案件中律师辩护的误区,很多辩护没有做到相对负责的辩护)。对于从犯身份的辩护,必须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的分析,才能得出其从犯的身份,只有有效的说理,这要才能使法官采信,避免国人产生夫妻店思维,那她一定是主犯的想法。

庭审辩护:本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周小花系主犯应对13亿集资额承担责任不认可,且认为对其量刑建议过重。并从四个大方面发表了辩护意见,在周小花的身份地位问题上,本律师从六点进行了分析:

1、其学历及人生经历、职业经历方面进行分析,以周小花的能力,只可能是低端的非智力型工作,没有从事管理工作的能力。

2、周小花与李大某的私人生活关系,因涉及隐私问题,就不做过多的说明了,分析得出李大某是不可能让周小花参与过多公司事务的。

3、同案犯供述的分析,这需要通过正面的陈述和侧面的反映两个方面,说明周小花在公司没有任职、没有授权,看不出有管理的行为。

4、周小花参与行为的本身进行说明,说明其参与的行为只能被认定为帮助、辅助行为。

5、指控周小花犯罪的证据方面,分析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和指证的行为不能满足主犯身份的认定标准的。

6、李大某对于资金和对外业务方面进行延伸分析,看周小花是否参与其中,相关人员的陈述又是从侧面怎么反应出来的,李大某独立决策、管理投资项目、支配资金,而没有赵小花参与的任何迹象。

通过分析,向法庭阐述,我们应该从更理性的角度判断,不能认为,周小花她与李大某的这种夫妻关系,就当然的去推断周小花的主犯身份。

法院判决:最终,法院采信了本律师辩护意见。

1、认定了周小花的涉案时间为年至年间;(检察院公诉的期间为至年间)

2、认定了被告人周小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检察院以主犯身份提起公诉)

3、关于周小花的犯罪金额,由于周小花的从犯地位被认定,周小花就不需要对全案的集资额承担责任,法院根据周小花在涉案公司的期间该公司的集资额,认定为其涉案集资额人民币1亿余元。(检察院起诉书和当庭指控周小花涉13亿集资数额)

4、检查院当庭指出周小花认罪态度不好(周小花对违法所得去向说明含糊)的情况下,最终还是为其争取到了“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

本案在检察院量刑建议范围内做到了最大从轻判处。

法院认定周小花从犯身份和集资金额

办案小结:很多人认为刑事案件的辩护重点应当在法庭上,其实真正重要的辩护是在庭审前,不是木已成舟的审判阶段,尤其是现在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辩护变的越来越重要。就拿周小花的案子来说,如果审查起诉阶段做到最有效的辩护,在检察院就为周小花争取到从犯的身份,周小花的量刑建议就不是6-8年了,因为木已成舟,检察院已经按照主犯身份进行了量刑,法院很难再作出突破量刑建议的判决,所以,争取到6年的判决已经实属不易。

写在最后:本律师也建议,有条件的案件律师最好尽早介入,一个刑事案件,从嫌疑人被拘留、到逮捕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阶段,层层加工,越到后面辩护越难。到了审批阶段,辩护的空间已经被挤压的很小很小,无罪的判决也变的微乎其微。

如果最终也要请律师,那就越早越好,律师正确的评估案件,可以引导嫌疑人和家属作出正确的决定。譬如,有些案件,在拘留后,可以通过说服侦查机关不报逮捕,争取到取保候审的机会,已经报逮捕的案件,可以说服检察院作出不逮捕的决定,逮捕了的案件还可以追求不起诉,起诉的案件还可以往罪轻上去争取。倘若已成定局了,也只能覆水难收了,总之,还是那句话“有条件的案件律师最好尽早介入”。

庄新廷律师,男,汉族,山东莒南人,法学学士,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联合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资深刑辩律师,安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负责人,重大疑难案件部首席律师。中华全部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专家成员。曾被评为朝阳区律师行业协会优秀共产党员,安博律所年度优秀律师、优秀公益律师称号。从业至今成功代理多起无罪、撤案案件,为许多当事人成功办理取保受审,获得不起诉或不批捕结果。在辩护过程中,将重罪罪名辩护为轻罪罪名,多次争取到检察院量刑区间以下判决或缓刑的辩护效果。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尽责办案的同时,尽最大努力帮助、挽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搭建沟通桥梁,深得委托人的好评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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