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三城区发布征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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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开管委会发布

关于7号线工程征收范围公告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项目征收范围的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长春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查意见》(吉自然资选址〔〕5号)、《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长春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吉发改审批〔〕号)及“关于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项目土地用地意见的函”(长春市国土资源局长国土函〔〕68号)文件精神,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对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项目经开区范围内土地及附属设施实施征收补偿,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南湖大路段(西起伊通河、东至东环城路)、东环城路段(南起南湖大路、北至吉林大路)道路两侧部分土地及附属设施。

二、征收实施部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办公室

三、暂停办理: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年3月18日止,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区域内房屋和附属物新建、扩建、改建及改变用途等审批工作,暂停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经营许可业务,暂停办理城市形象提升改造等相关审批。

四、禁止事项: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抢栽抢种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五、房屋调查登记: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应由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六、其他事项:《征收补偿方案》和《房屋征收决定》将依据法定程序另行公布。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年3月19日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7号线工程征收公告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项目(朝阳区段)确定征收范围的公告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长春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精神,拟对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项目(朝阳区段)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项目工农广场站—南湖新村站—南湖广场站—礼拜堂站—南湖大路站(朝阳区段),东起人民大街、西至电台街,南湖大路沿线,具体征收范围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附图和占地示意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长春市朝阳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长春市朝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四、暂停办理: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年3月18日止,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和迁入户口或分户、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经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

五、禁止事项: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房屋调查登记: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年4月18日止,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应由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七、其他事项:《征收补偿方案》和《房屋征收决定》将依据法定程序另行公布。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年3月19日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关于邹家碗铺二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公告

第4号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对邹家碗铺二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程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现将房屋征收决定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起新开河工程征收边界,西至铁东街道路中心线,南自东新路南侧用地线,北止邹家碗铺一号地块分界线范围内国有土地部分(以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附图》为准)。

二、征收主体: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长春市二道区长青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拟签约期限:年5月7日至年6月6日。

七、搬迁期限:以通知为准。

八、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依法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将依法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征收办公-。

特此公告。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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