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区法院判例:食品报关时经海关审核确认的归类可以作为其他机关确定商品类别的依据
网络配图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进口商应当对商品的品名、规格、归类等进行如实申报,海关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有权要求进口商提供必要的样本及商品的相关资料、对进口商品实施化验、检验等。根据上述规定,进口商虽然负责申报商品归类并对真实性负责,但海关亦负有实质审查义务,故经海关许可进口的食品,该食品报关时的归类已经过海关审核确认,可以作为其他机关确定商品类别的依据。
裁判文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京行初号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人,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号。
法定代表人刘立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岚,女,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蔡锟,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薛帅(以下称原告)不服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被告)举报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岚、蔡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年5月23日,被告对原告作出(京朝)市监食举答复[]号《关于首都儿科医学科技开发中心销售的“艾儿钙浓缩饮液、艾儿VB樱桃味浓缩饮液”涉嫌违法的举报事项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主要内容如下:关于原告举报首都儿科医学科技开发中心(以下简称首都儿科中心)销售的“艾儿钙浓缩饮液(净含量:50ml,生产日期:年7月30日)”和“艾儿VB樱桃味浓缩饮液(净含量:50ml,生产日期:年6月2日)”涉嫌违法的相关问题,答复内容为:1、上述两款产品为进口预包装食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以下简称海沧海关)报关及检验检疫,标签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饮料通则》(GB/T-)的相关规定。
2、“艾儿钙浓缩饮液”和“艾儿VB樱桃味浓缩饮液”其产品形态为浓缩饮液,其分类是营养素饮料和风味饮料,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4.4.2的规定,食用方法为推荐标示内容,由企业根据预包装食品特性自主标示,上述两款产品的标签已经标示了食用方法;上述两款产品,没有特定人群和年龄限制使用。
3、0-6个月的婴幼儿只有在婴幼儿配方食品里限制不得添加任何食用香料,饮料类没有限制。4、关于上述两款产品的官方微博和 寇天功
人民陪审员 王志军人民陪审员 曹秀丽二O二O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徐 翔书记员 韩彩英